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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款起诉书 原告:杨运明, 男, 1978年08月11日,汉族,初中,工作单位:太子大底厂, 职位:法定代表人,地址:河南省平顶市叶县洪庄杨洪西村 被告:吴丙城, 男, 出生日期不祥, 汉族,中专,工作单位:鸿伟鞋厂, 职位:法定代表人,地址:汕尾陆丰市,车牌:粤N MO818,车型:白色宝玛轿车。
请求事项:1. 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3158元整及利息 元。
2.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。
事实和理由: 2009年1月14日起,债务人吴炳城屡欠原告货款人名币53158元不还,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。本承诺要从2009年1月14日起,要每月付给原告部分货款15000元,分几期付,直到付完所欠货款为止,然而到承诺日起,被告只是09年1月24日通过622202362020947438帐号付给原告2000元,接着就出尔反尔,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所欠货款,致使被告的工厂运转不顺,资金欠缺,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吴炳城偿还原告杨运明人民币53158元,并支付利息 ,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。 此致 白云区人民法院
原告:杨运明2009-11月-11日
附:一、本诉状副本一份:
二、证据一份(借条为证):
三、被告此期间所使用的车牌号码:粤N M 0818 白色宝马
四、被告曾使用帐号:6222023602020947438。使用其帐号汇货日期为2009年1月24日。
起诉人:杨运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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