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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丰两名女子在购买毒品后再进行贩卖,从中获利。近日,两女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、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,主犯沈某某获无期徒刑。
据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沈某某,于2012年8月至9月间,以每克毒品冰毒130元的价格,先后四次向“邱兄”(另案处理)购买毒品冰毒200克。购得后,被告人沈某某转手以每克毒品冰毒160元的价格,贩卖给“强哥”(另案处理),从中获利人民币6000元。期间,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被告人沈某某与“邱兄”在进行贩卖毒品活动,仍为他们充当联络人。
2012年9月13日下午5时许,在被告人沈某某的授意下,陈某某将1克毒品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,贩卖给“风辉”。
2012年9月14日晚上7时许,被告人沈某某、陈某某,在海丰海城镇雇请周某某驾驶的小轿车来到陆丰甲子镇,住宿于甲子镇金华祥大酒店302号房。期间,被告人沈某某与同案人“邱兄”密谋运输毒品事宜,议定由被告人沈某某代“邱兄”运输毒品到海丰,运费为人民币1000元。当晚10时许,被告人沈某某向“邱兄”拿了毒品冰毒后,将毒品冰毒藏放于周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后排座右侧位置,之后与被告人陈某某一起乘坐周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回海丰。途径陆丰南塘镇公安检查站时,被执勤民警抓获,从小轿车里缴获疑似毒品冰毒400克。经刑事化验检验鉴定,缴获疑似毒品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,含量为70.81%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沈某某、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,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进行贩卖、运输,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应依法惩处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沈某某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依法应当减轻处罚。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,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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